老年照护职业技能考评站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11 17:01: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老年照护职业技能考评站(以下简称考评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站是具体承担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工作的执行机构。

考评站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审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考评站的职责:

(一)负责与本区域内牵头试点院校建立沟通对接机制。

(二)负责考区内考点设置,指导考评点业务工作。

 (三)对本考区考试准备工作及实施过程的检查指导。

 (四)负责向考试单位推荐行业考评员;负责对本考区参与考试的考评员资质审核,并报中福长者公司。

 (五)负责社会人员培训基地的考试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做好试点院校学生实习、就业支持工作。

 (七)负责承担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相关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考试工作。

 第三章 设立原则、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考评站的设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根据各地区的需要,按照考试对象的等级、数量等需求,提出考评站的布局和数量规划。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设立一个考评站。

第五条  设立考评站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社会第三方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资质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账户、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在地方承接过政府部门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相关业务,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成果。

(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充分调动资源,有效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五)具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管理团队。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具备组织开展考核评价的专业能力。专家队伍人数不少于16人。其中,从事老年照护相关专业教育及考核工作经验的教学人员不少于8名,老年照护行业实务工作者不少于8名。

(七)考核评价团队主要负责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养老服务相关标准的研发经历;

2.曾参与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在各地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

3.具有在本地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领域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的相关工作经验。

(八)为遵循考培分离的原则,已列入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试点院校不在考评站申报范围。

第六条  凡具备设立考评站条件的单位,填写《老年照护职业技能考评站申报表》(见附件),按照相应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场地、设施、人员等有关资料(场地、设备、工具、仪器应附彩照)备查。

第七条  申请建立考评站的单位,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按本规定的要求实地考察、审核达标后,授予《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评站》标牌。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运行

第八条  考评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原则上站长由承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考评站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命名,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评站的代码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各考评站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考试资料档案管理

(一)考试文件收集整理成册。

(二)考试原始资料、考试试卷(含原始评分表、成绩汇总表等)分批建档,保存期为五年。

(三)分等级建立考试申报表、申报人员登记表、证书核发名册表,并整理成册。申报表、登记表保存期为二年,证书核发名册表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考试场地、设施设备应列出清单,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评站设立的考评点应符合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试条件和要求,按照相应程序报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  考评站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学习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规范职业技能考试各个环节、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评站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考试工作计划报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批准,实施考试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计划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考评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有足够的经费用于组织考试场地、考务、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

第十六条  考评站应按规定的运行程序开展工作,明确分工,严格控制考务管理每个环节。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资格审查、考核实施、档案管理三个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考评站承担考试任务实行严格的考试审批制度。未经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考评站不得自行承担考试任务,不得进行异地考核活动。未经批准进行的考试考核,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考评员在阅卷评分时应签名以示负责。阅卷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报告,考评站不得自行作出处理。每次考试结束后,考评站应及时写出考试情况书面分析报告,包括:本次考试的组织、成绩、试题、参考人员和考场纪律分析,以及对考评员的评价等,报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章  年检和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考评站的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执行年检和定期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  考评站的年检工作于每年12月份具体组织实施。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考试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是否符合标准;

(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执行考核标准是否准确,考核是否公正,考试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四)社会各界的反映,重点在工作范围、考培分离、管理人员、考评员工作评价等方面。

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2个月,在整改期内不承担考试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每两年对各考评站进行综合评估,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考评站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对于一年内未开展考试工作的考评站,原则上取消其职业技能考评站资格。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不接受管理,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造成重大影响的考评站,撤销考评站资格,收回考评站标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